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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,一楼下住户,因为楼上的两个熊孩子在家打篮球,而且屡教不改,便上

发布日期:2024-08-11 14:34    点击次数:115

广东,一楼下住户,因为楼上的两个熊孩子在家打篮球,而且屡教不改,便上门讨要说法,不料楼上反问楼下,孩子在自己家中打篮球,关楼下什么事?

如果没有那次意外,王刚(化名)还是一名受人尊敬的医生,可却因为一时冲动,现在要面临法律的制裁。

事情要从一年说起,彼时的王刚还和女友居住在一个老旧小区当中,楼上则搬来了一户四口之家,男主人为杨某某。

杨某某夫妇有两个年幼的孩子,经常会在家里制作出各种声响,甚至淘气起来,还会经常的拍打篮球,令王刚一家苦不堪言。

王刚也试着和杨某某夫妇交涉过几次,但每次,杨某某夫妇都会以孩子还小,不懂事为由进行搪塞。

刚开始,由于双方都是笑脸相迎,所以也没有发生过什么冲突,但随着时间久了,双方一个说的烦了,一个听到够了,也就开始争吵起来。

王刚也叫了物业的上门解决纠纷,但每次都是治标不治本,过个几天,两个熊孩子又会吵闹起来。

事发当天,王刚恰巧因为心情不顺,便独自在家里生闷气,可不料楼上又传来咚咚的拍球声音。

王刚忍不了,便直接喊了物业,再度向楼上讨要说法,王刚因为情绪激动,直接讽刺两个小孩如果有人养,没人教,那自己替管教。

“在我家拍球,关你什么事?”杨某某也不相让,直接手指王刚,将其怼了回去。

随后,气头上的双方你一言我一语的吵了起来,并且扭打在了一起。杨某某的妻子见状,也立刻报警求助。

民警到来后,立刻对双方进行了调查,调查结果显示,在双方争执的过程中,王刚率先动手,杨某某在王刚动手之后,进行反击。

经过鉴定,王刚所受伤情为轻微伤,杨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。

根据刑法规定,被害人达轻伤以上的,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,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本次冲突事件中,虽然警方对双方的行为定性为互殴,但由于王刚的行为,超过了必要的限度,致使杨某某受伤,所以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
随即,警方以故意伤害罪,对王刚进行立案侦查,并组织对双方进行了调解。但每次在调解的过程中,杨某某都拒不接受调解,要求法律严惩王刚。

审查起诉阶段,检察机关考虑到双方之间的纠纷系邻里纠纷引起,遂再次组织了调解,但仍未调解成功。

这里需要注意的是!对于类似的因为邻里纠纷、婚恋纠纷引发的案件,在纠纷能够得到化解的情况下,是可以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的。

但最后,由于杨某某未谅解王刚,所以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,并对王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王刚辩解称:

首先,事情的起因系杨某某多次纵容孩子在家打篮球,自己才上前理论,可没想到杨某某非但没有惬意,反而态度恶劣,所以才引发了冲突,故杨某某存在严重过错。

通过物业公司人员证实,杨某某的孩子确实存在在家内打篮球的情况。

其次,事情发生后,自己并非拒绝赔偿王刚,而是王刚提出了一些极其不合理的请求,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,所以才双方之间才没有达成协议。

最后,刑法第72条规定,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宣告缓刑,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应当宣告缓刑:

(一)犯罪情节较轻;

(二)有悔罪表现;

(三)没有再犯罪的危险;

(四)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

本案中,自己作为一名有正当职业的医生,对自己适用缓刑,对社会没有任何的不良影响,所以应当对自己适用缓刑。

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呢?

法院经审查后,认定了王刚具有自首、认罪认罚情节,但法院同时指出,王刚作为成年人,对于双方之间已经纠纷,本应当通过合理的途径解决,可是却出于报复、泄愤的目的,故意殴打杨某某,已经超出了维权的范畴,故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
是否可以适用缓刑方面,由于杨某某拒不谅解王刚,所以之间的社会矛盾并未化解,对其适用缓刑,可能引发新的社会风险,故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,对其不适用缓刑。

最后,你们怎么看待此事,欢迎留言交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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